聚众淫乱可通报,公布名字不应该,保护隐私应从官方做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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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16日,浙江杭州市有6人因参与聚众淫乱被处罚,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公示于浙江政务服务网。让网友震惊的是,在6人共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,被处罚人的姓名都没有打码,也没有使用某某代替,且违法细节也有清晰描述,有网友就表达质疑,如此清晰的描述细节,且没有给姓名打码,这样真的合适吗?
聚众淫乱罪,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。聚众,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零一条规定,聚众淫乱罪;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,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,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聚众淫乱最高刑罚5年,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犯罪,但是争对聚众淫乱的争议,这些年也时有耳闻,李银河等相关人士就指出,性生活是极其隐私的,聚众也是如此,他们在私人空间,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,且大家都是自愿的,没有犯罪对象,就应该废除。
但是目前来说,这个罪名并没有废除,警方抓捕并拘留合理合法。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示也不是问题。
但是大家的争议点在于,能否公布当事人的姓名?
聚众淫乱是一个私密性很强的罪,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,如果没有警方公示,我相信绝大多数的人都不知道有人犯了这个罪。警方公示,也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。
隐私权,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,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、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、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。
性取向的隐私级别足够高,应当受法律保护,不应当随便公开。
所以有法律界人士就指出,这一次的公示,曝光了人家的姓名,且公开了同性恋的性取向,有侵犯隐私的嫌疑。
现代法律越来越尊重人权,哪怕是犯罪分子,无论是隐私,还是人格,都会受到法律保护。在古代,会有游街示众等公开侮辱犯罪分子的行为,如今早已经取缔,这是一种进步。
任何人违法犯罪都应该遭受处罚,但是每一项处罚必须对应他的犯罪行为,而不能扩大化,不能涉及对他应有权利的剥夺。
作为官方,应该有这样的意识,聚众淫乱这样的案件,社会危害性极小,对它们进行公示,更应该起着警示他人的作用,的确没有必要公开他人极度隐私的的同性恋性取向。